甘财会〔2011〕3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规范事务所的法人、股东(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执业人员正常合理流动,维护事务所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 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事务所法人、股东(合伙人)及非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人、股东(合伙人)转所
各事务所的法人、股东(合伙人)转所时,应先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签注意见,然后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相关转所手续。
二、非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转所
各事务所的非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转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转所批准文件送达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三、法人、股东(合伙人)的变更
各事务所在办理完法人、股东(合伙人)转所手续20日内,到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新设事务所、已批事务所从其他事务所转入或从本事务所产生的新股东(合伙人),应先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后,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或备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变更批复或备案文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上要求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