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第24号部长令”,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由省注协出具有关证明事项,经2005年3月22日秘书长办公(扩大)会议研究,结合我省执业注册会计师现状,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证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财政部第24号部长令”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
2、注册会计师5年从业的业务报告(每年至少1份);
3、按照“甘会协[2004]34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转所表(预转所)。
以上材料报省注协注册部。
二、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材料由各部(室)分别进行审核;
三、经各部室审核后的材料由注册部负责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出具注册会计师从业证明。
附件:省注协证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从业证明审核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