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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协会不再为拟担任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变更合伙人(股东)出具资格审核评价意见,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出台的具体贯彻意见执行。
今后,各新设立或发生变更事项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所)均应在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或办理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评协履行入会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原印发的《关于印发<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评协〔201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2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