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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协会不再为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或变更合伙人(股东)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出台的具体贯彻意见执行。
今后,各新设立或发生变更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均应在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或办理变更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省注协履行入会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原印发的《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会协[2013]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9月2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