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11〕34号
何鹏举、王学龙、尹芳艳、王新伍、蔡学龙、白莉: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该所系合并新设),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何鹏举(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050128)、王学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110195)、尹芳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050139)、王新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050143)、蔡学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050144)、白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140485)
三、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何鹏举。
四、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兰州市庆阳路442号1503室。
五、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整。
六、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厅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厅监督检查局。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