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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会协〔2026〕2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4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143

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6年4月10日,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22日



附件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业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注协相关规定、准则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注协投诉、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注协投诉的与执业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报告委托人或报告使用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虽与执业行为无利害关系,但认为被举报人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向省注协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和被举报人,是指被投诉、被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二)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三)严格保密,保护隐私;

(四)保持独立,利害回避。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予受理: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及其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涉嫌违反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及其他行业自律制度的行为;

(四)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五)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进行,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合规。省注协不予受理无相关事实、证据证明的诬告陷害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举报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真实名称、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制度执业行为的具体内容;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相关证据和有效线索;

(六)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对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自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执业所涉业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省注协投诉举报。超过期限的,省注协不予受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业务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所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行业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之间个人纠纷、分配矛盾等民事纠纷;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省注协处理终结,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的可改变处理结果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三)已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或人民法院已经登记在案的;

(四)匿名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投诉人不明、具体事实不清,缺乏相关事实、情节或证据等内容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条 省注协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发现信息不齐全、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补充。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投诉举报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

投诉举报人经告知后逾期不补充的,或者省注协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其放弃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省注协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投诉举报事项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省注协应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编写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注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移交机关。

第十四条 省注协开展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举报人有关工作底稿和档案等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调查。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诉举报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应重视协调工作,对性质不严重问题和事务所间、事务所内部矛盾可优先采取协调,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切实发挥协会的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阻扰或拒绝省注协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落实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的,经提醒或督促仍不改正的,省注协根据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惩戒。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省注协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执业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做好解释工作;

(二)被投诉举报人执业行为存在瑕疵,但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行业惩戒的,应通过对被投诉举报人发关注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三)被投诉举报人执业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行业惩戒或移交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属于省注协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不得向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但对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省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是行业内部自律行为,相关方不得作为提起诉讼证据。

第二十条 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追究处理结果,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等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申请撤回投诉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同意自行和解的,省注协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但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被投诉人可能被行业惩戒或移交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及相关调查情况。

(二)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不得以调查事项为名,向被投诉举报人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诉举报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投诉举报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事项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事项调查结果的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投诉举报人为省注协会员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惩戒;投诉举报人不是省注协会员的,移交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处理。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将建议受害者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注协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投诉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信、调查报告、调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由省注协归档并予以保管,投诉材料不再退还投诉举报人,未经省注协秘书处批准不予外借或对外公开其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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