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11〕68号
张志强、程丽华: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该所系有限所转制合伙所),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张志强(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200270)、程丽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0100200274)。
三、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张志强。
四、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酒泉市肃州区东方广场大明步行街243号。
五、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整。
六、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