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11〕50号
刘小荣、郑世昌: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该所系有限责任公司转合伙所),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刘小荣、(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2200690583)、郑世昌(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2200710598)。
三、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刘小荣。
四、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自由巷松鹤楼3楼。
五、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整。
六、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厅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厅监督检查局。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