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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1-08-31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2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 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據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凩,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分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巿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據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 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巿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巿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根據实际情凩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 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个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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