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11〕77号
兰州聚源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兰州聚源会计师事务所 兰州中科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合并的要求,现批复如下:
1、同意兰州聚源会计师事务所与兰州中科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
2、合并后该所的名称为“兰州聚源会计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3、合并后该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李发玉;其他合伙人为潘发斌、郑晓君、张学梅。
4、合并后该所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办公场所为兰州市民主西路3号。
5、两所合并后兰州中科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注销,请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有关手续,交回该所《事务所执业证书》。
两所合并后,兰州聚源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得到提升,希望你所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规范执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