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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酒泉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及首席合伙人变更。变更后酒泉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为王宏明、杨佩芬、胡旺红三人,由王宏明担任首席合伙人,鲁海涛不再担任首席合伙人。
请持此批复至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