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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基建”赋能数据知识产权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16   来源:中国会计报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815

来源: 《中国会计报》2023年6月9日8版 作者: 陈奕冰 翟梓琪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近日牵头制定《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础设计意义重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业强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归位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开创性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基于数据资产处理开发得到的以数据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办法》对其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于北京辖区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基础制度建设具有开创性和战略性意义,是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落实并有效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先导性探索。

二是确定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激活数据知识产权市场的制度性保障。当前数据要素市场的相关主体普遍遇到“确权难”的问题,对于数据知识产权,《办法》淡化数据所有者,强调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从制度设计上对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界定进行创新和突破,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流通交易疏通了权属障碍,也为其他数据资产的确权模式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是优化数据知识产权相关资源配置机制、发挥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推动性举措。《办法》有利于培育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其正式发布实施后,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将受到更广泛关注,产生更多维度的经济意义。与此同时,资产评估行业将进一步发挥赋能数据知识产权市场、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相关服务等专业功能,持续发掘并激活数据知识产权价值,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赵林对此表示认同。在他看来,《办法》的制定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同时,《办法》根据多项法律法规制定,“扮演”了衔接立法原则和具体实践功能的角色,对于促进数据利用和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赵林进一步表示,从资产评估技术角度来看,明确数据知识产权是实施资产评估的前提。《办法》对登记内容的规定为数据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提供遵循标准,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促进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开展。

把握要点赋能管理

《办法》共有5章26条。赵林告诉记者,其中多项条款令他印象深刻。

例如,《办法》在第三条显著位置明确列出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工作原则。对此,他表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这些都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过程中不可忽略的要点。

再如,《办法》第十五条指出: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运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者备案。

“数据资产利用方式的改变通常会引起数据资产价值的变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往往是数据资产价值变化的影响因素。这些登记申请信息的更新可以为数据资产评估提供重要参考。”赵林分析称。

李业强同样分享了他的看法:“《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的概念,体现了对登记主体的思考和对数据状态的思考;第五条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内容,全面具体地反映了数据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为登记主体提供了清晰指引,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潜在相关者提供了充分准确的决策信息;第七条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网上办理。该形式极大提高了登记效率,为更大规模、更高频次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管理提供了平台保障。”

“《办法》对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内容和程序作出着重规范。这几方面要点需要重点把握。”赵林说。

关于登记对象,《办法》提出若干条件。赵林介绍称,这些条件将大部分难以实施交易的数据排除在登记对象范围之外,同时,囊括了对确权有迫切需要的核心数据资产,使登记工作在可以实际推进的基础上把握住重点需求。

关于登记内容,《办法》要求说明数据来源。一方面,为数据收集和利用合法性的追溯提供了信息;另一方面,针对数据转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值收益分配,该内容将有望成为确认分配主体并衡量其贡献的直接依据。

关于登记程序,《办法》要求说明数据更新频次。赵林表示,数据更新频次是数据资产的重要特征指标,有助于衡量数据资产成本。该要求有利于明确有关主体在数据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

持续完善激活价值

“资产价值与资产的利用方式密不可分,数据资产也不例外。”赵林表示,数据资产的利用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用方式的变化拓展而逐渐增值,也会由于既有利用方式取得收益能力减弱而减值。

他进一步分析称,目前,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仅是具有商业价值、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但对于部分数据而言,具有商业价值和处于未公开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数据的公开可能使先前不具备经济价值的数据找到商业化利用方式。登记人在数据增值过程中,可能以数据持有或数据处理等方式作出了贡献,后续还可能有其他主体通过数据处理等方式参与数据价值增值贡献。

“要实现这些主体之间的收益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分配,需要整体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同样需要思考如何应对尚不具有商业价值或处于公开状态数据资产的确权需求。”赵林说。

为进一步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办法》落地落实,李业强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开展试点工作带动《办法》实施。通过登记主体申报与登记平台甄选相结合方式,选择一批试点登记单位及试点登记对象,组建包含登记平台方、登记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专项工作小组,明确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登记时间表和任务清单,以试点经验和成果带动《办法》全面实施。

二是构建以登记为基础的交易流转生态。登记作为交易流转生态的基础,能够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明确权利义务,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构建交易流转生态将进一步提升相关方对登记行为的认可度和积极性。

“因此,应当重视对数据知识产权市场的培育和支持,打造多方活跃参与、价值公允可靠的交易生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更加广泛的登记和更加高效的应用,成为数据要素、数据资产登记、交易、流转、应用的重大引领和突破。”李业强说。

三是与数据知识产权入表入账结合发挥“组合拳”作用。2022年底,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数据资产规范化入表入账已成定局。数据知识产权可以形成“登记界定——价值计量统计进入报表统计财务核算统计资产评估统计交易流转”这一完整的市场交易闭环。

对此,李业强表示,登记管理与入表入账形成合力,将进一步激发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各方进行登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企业构建以资产登记为起点的全周期资产管理、价值管理和财务管理体系。

“数据资产仍存在很多理论上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使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施过程可能面临一定挑战。例如,如何协调针对相同数据来源分别独立收集和持有的数据产权关系、如何看待数据资产的组合和拆分等。下一步,相关主体应对这些问题深入探究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赵林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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