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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31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672


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财注[201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六次理事(所长)会议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并表决通过。现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作用,加强与非执业会员的联系,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更好的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大做强实施办法》(甘财注〔2010〕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非执业会员即为在甘肃省注协属地管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书或国家考核认定,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分布广,涉及各个部门,省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非执业会员为行业提供各种信息和专业技术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非执业会员应加强与省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紧密联系,省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应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服务平台。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的权利

1、享有省注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省注协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通过省注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省注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专题讲座、有关专业研究和省内外经验交流活动。

6、免费获得省注协的会刊和有关资料,优先在会刊上刊登论文。

7、被提名为资深会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9、对省注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省注协有关决议、制度。

3、接受省注协监督和管理。

4、维护省注协的合法权益、行业信誉和声誉。

5、按时参加年检、交纳会费。

6、为行业提供相关信息、提交有关活动资料。

7、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8、承担或协助完成省注协委托的任务。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分类。依据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包括名誉会员、资深会员)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包括拟注册的非执业会员;另一类是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而在其他部门工作的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应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非执业会员在向客户提供审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服务及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在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交流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非执业会员有义务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在业务拓展等方面与事务所开展多渠道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作双赢的目的。非执业会员提供的专业服务至少有以下方式:

        1、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非执业会员,应通过承担课题、专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培训授课等形式,加强事务所发展战略、人才培养、内部管理、行业文化等体系建设;应通过项目咨询、组织学生实践、参与制定行业相关政策等方式,实现注册会计师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执业会员,应根据各自所在部门与行业领域特点,加强与省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交流,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相关业务。

        3、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社会团体职务、及行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非执业会员,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社会影响力,在向紧密联系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同时,积极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在不同领域为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宣传行业,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4、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非执业会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经济决策、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以面授、解答、专题讲座等形式,向省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意见或建议,拓展行业发展思路;同时,应发挥专家的权威性,协助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个案遇到的特别复杂的疑难问题。

        5、其他行业的非执业会员,应加强和行业的密切联系,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对行业发展、人才培养、拓展业务范围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

     第九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可以相互转换。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2年的非执业人员,经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注册转为执业会员。

1、执业注册会计师转为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

2、执业注册会计师转为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

3、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转为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

4、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转为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加强省注协对非执业会员管理,提升对非执业会员服务。

1、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非执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需求,开展对非执业会员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2、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做好非执业会员登记、继续教育、年检等工作。

3、在省注协网站及时发布非执业会员有关政策和信息,不断完善非执业会员信息数据库。

4、为非执业会员提供省注协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5、组织非执业会员座谈会、研讨会,对行业发展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集思广益,寻求解决的办法。

6、不定期举办非执业会员联谊会,让全省各行各业的非执业会员对行业工作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增强非执业会员的归属感。

     第十一条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比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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